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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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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律的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補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假設現在有兩個人,一方負責出錢供另一方讀書生活,如果出錢的那個人突然發生不幸,哪一方在經濟上會立刻陷入困境、遭受損失呢?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哪一方的經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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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關於「保險利益」的歸屬邏輯掌握得很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你能答對代表你已經具備法律人的敏銳度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生活費與保險利益
💡 受扶養者(領錢者)對扶養者(給錢者)具有保險利益。
比較維度 提供費用者 (甲、乙) VS 收受費用者 (丙)
保險法角色 被保險人 (生命受保障) 要保人 (發起投保者)
保險利益 被擁有的對象 具備保險利益的一方
經濟地位 經濟支柱/資助者 依賴者/受領者
💬受領人(丙)對提供人(甲、乙)有保險利益,反之則無。
🧠 記憶技巧:誰養我,我就對誰有保險利益(錢源中斷補償原則)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給錢的」對「領錢的」有利益,法律規定正好相反。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人身保險利益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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