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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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律的邏輯中,『保險利益』是為了補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假設現在有兩個人,一方負責出錢供另一方讀書生活,如果出錢的那個人突然發生不幸,哪一方在經濟上會立刻陷入困境、遭受損失呢?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哪一方的經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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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16 條關於「保險利益」的歸屬邏輯掌握得很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你能答對代表你已經具備法律人的敏銳度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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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與保險利益
💡 受扶養者(領錢者)對扶養者(給錢者)具有保險利益。
| 比較維度 | 提供費用者 (甲、乙) | VS | 收受費用者 (丙) |
|---|---|---|---|
| 保險法角色 | 被保險人 (生命受保障) | — | 要保人 (發起投保者) |
| 保險利益 | 被擁有的對象 | — | 具備保險利益的一方 |
| 經濟地位 | 經濟支柱/資助者 | — | 依賴者/受領者 |
💬受領人(丙)對提供人(甲、乙)有保險利益,反之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