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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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補償「因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若今天提供生活費的人突然無法繼續支應,是「給錢的人」還是「領錢的人」會陷入經濟困境?而誰才真正需要透過保險來規避這份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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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利益的核心觀念!你能從題目敘述中精確辨識出「誰對誰」具有保險利益,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細膩,沒有被文字敘述給繞暈。
經濟依靠與保險利益之歸屬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法律規定,要保人對於其**「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具有保險利益。這裡的關鍵在於理解「仰給之人(Provider)」的定義:它是指提供經濟支持、供人仰賴的人。在本題的情境中,甲與乙共同提供經費給丙,代表甲與乙是「被仰賴者」,而丙則是「仰賴他人者」。由於丙的經濟生活依附於甲與乙的資助,若甲或乙不幸發生事故,丙將面臨失去經濟來源的損失,因此依據法律邏輯,**受益的一方(丙)對資助的一方(甲或乙)**才具有保險利益,故選項 (B) 是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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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仰給之保險利益
💡 受扶養者對於提供其生活或教育費之人,具有保險利益。
| 比較維度 | 提供經費者 (甲、乙) | VS | 受扶養/仰給者 (丙) |
|---|---|---|---|
| 法律稱謂 | 生活費或教育費之提供者 | —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 保險利益 | 原則上對丙無保險利益 | — | 對甲、乙具備保險利益 |
| 經濟邏輯 | 支出成本的一方 | — | 依賴該經費生存的一方 |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仰給者對提供者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