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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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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補償「因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若今天提供生活費的人突然無法繼續支應,是「給錢的人」還是「領錢的人」會陷入經濟困境?而誰才真正需要透過保險來規避這份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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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利益的核心觀念!你能從題目敘述中精確辨識出「誰對誰」具有保險利益,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細膩,沒有被文字敘述給繞暈。

經濟依靠與保險利益之歸屬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法律規定,要保人對於其**「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具有保險利益。這裡的關鍵在於理解「仰給之人(Provider)」的定義:它是指提供經濟支持、供人仰賴的人。在本題的情境中,甲與乙共同提供經費給丙,代表甲與乙是「被仰賴者」,而丙則是「仰賴他人者」。由於丙的經濟生活依附於甲與乙的資助,若甲或乙不幸發生事故,丙將面臨失去經濟來源的損失,因此依據法律邏輯,**受益的一方(丙)對資助的一方(甲或乙)**才具有保險利益,故選項 (B) 是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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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費仰給之保險利益
💡 受扶養者對於提供其生活或教育費之人,具有保險利益。
比較維度 提供經費者 (甲、乙) VS 受扶養/仰給者 (丙)
法律稱謂 生活費或教育費之提供者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保險利益 原則上對丙無保險利益 對甲、乙具備保險利益
經濟邏輯 支出成本的一方 依賴該經費生存的一方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仰給者對提供者具有保險利益。
🧠 記憶技巧:領錢的(丙)對發錢的(甲乙)有利益,因為斷金主會沒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付錢的人」比較偉大,所以對被養的人有保險利益,這是錯誤觀念。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之保險利益 家屬與債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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