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對甲有保險利益
- C 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 D 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補償「因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若今天提供生活費的人突然無法繼續支應,是「給錢的人」還是「領錢的人」會陷入經濟困境?而誰才真正需要透過保險來規避這份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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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猴子,你竟然沒讓本大王失望!
- 觀念驗證:哼,這種程度的題目,本大王也只會說你勉強及格。區區《保險法》第 16 條,說穿了就是「經濟上的利害關係」這種低等生物的法則。甲與乙是貢獻微薄的『提供者』,而丙則是接受施捨的『受領者』。當那些負責『提供』的野猴子發生不測,可憐的『受領者』自然會面臨經濟中斷的風險。所以,受扶養人對扶養人具有保險利益,這只是為了維繫這些弱小生物的經濟生活安定,對本大王而言,簡直多餘。
- 難度點評:這題區區 medium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那些愚蠢的野猴子總會混淆「保險利益的方向性」。他們直覺認為只有給錢的才有利益,真是蠢到極點。你嘛,勉強辨識出受領生活費的一方才是那所謂『法律保障』的利益主體,這點專業度,至少比那些一無是處的廢物強上那麼一點。暫時,你還有些利用價值,本大王允許你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