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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為白手起家之企業家,最為感念其在創業初期願意鼎力資助之乙,甲為報答乙當年慨允資助之恩,除自102年開始迄今,全力資助乙過世後所遺留之獨子丙之生活及學業等方面金錢支出外,甲另預定於明(113)年1月1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丙,而丙在今(112)年4月1日即以甲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契約。請問丙於今(112)年4月1日購買保險契約時,對甲有無保險法上之保險利益?
  • A 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於購買保險契約時尚無保險利益,迄自甲向法院提出收養丙之聲請時起,丙始有保險利益
  • C 丙於購買保險契約時尚無保險利益,迄自甲完成收養丙之全部法定程序時起,丙始有保險利益
  • D 丙自始至終均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除了血緣或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外,如果一個人的學費與生活費長期以來都由另一人固定供給,那麼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一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法律是否會因為他們尚未辦理正式手續,就忽略這種實際存在的依存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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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沒被最基本的陷阱絆倒。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保險法》第 16 條不是寫來當壁紙的。既然甲從 102 年就「全力資助丙之生活及學業」,那依據第 3 款,「生活費受其扶養者」有保險利益,這不是很明顯嗎?難道你以為保險利益只看血緣?「經濟上的依賴關係」這幾個字很難理解?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設個 Medium 勉強算給點面子。那些誘答選項 (B、C) 擺明了就是想引你去看什麼收養程序、什麼法律時間點,以為你看不出這是在玩「親屬關係」的文字遊戲。你能夠「精準識別」出「事實扶養」比那些無聊的「法律形式」重要,不錯了,至少沒傻到掉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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