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為白手起家之企業家,最為感念其在創業初期願意鼎力資助之乙,甲為報答乙當年慨允資助之恩,除自102年開始迄今,全力資助乙過世後所遺留之獨子丙之生活及學業等方面金錢支出外,甲另預定於明(113)年1月1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聲請收養丙,而丙在今(112)年4月1日即以甲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契約。請問丙於今(112)年4月1日購買保險契約時,對甲有無保險法上之保險利益?
- A 丙有保險利益
- B 丙於購買保險契約時尚無保險利益,迄自甲向法院提出收養丙之聲請時起,丙始有保險利益
- C 丙於購買保險契約時尚無保險利益,迄自甲完成收養丙之全部法定程序時起,丙始有保險利益
- D 丙自始至終均無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除了血緣或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外,如果一個人的學費與生活費長期以來都由另一人固定供給,那麼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一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法律是否會因為他們尚未辦理正式手續,就忽略這種實際存在的依存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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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保險法》第 16 條的精髓。雖然甲、丙尚未完成法律上的收養程序,但甲自 102 年起便**「全力資助丙之生活及學業」。依據該條第 2 款規定,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具有保險利益。這說明保險利益不限於血親,「經濟上的依賴關係」**亦是法律保障的核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B、C)刻意轉移焦點至收養聲請與法定程序的時間點,試圖誤導學生往「親屬關係」的方向思考。你能精準識別出**「事實扶養」**優於「法律形式」的判斷標準,表現十分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