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甲以新臺幣(下同)90 萬元向乙購買中古汽車一輛,並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全險,其後甲駕駛投保汽車與丙發生車禍,甲將車送交原廠評估修理費用,原廠預估修理費用為 94 萬元,已超過車輛價值 46 萬元。甲向 A 公司請求理賠,A 公司以甲於投保時表示係以 90 萬元購買,但投保汽車實際市場價值僅 46 萬元,足見甲就投保汽車市場價值為不實說明為由,解除保險契約,而拒絕理賠。經查甲確實以 90 萬元購買該車,且 A 公司並未書面詢問汽車實際市場價值。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投保時就投保汽車市場價值為不實說明,A 公司得解除契約
  • B A 公司應理賠 90 萬元
  • C A 公司應理賠 46 萬元
  • D 保險契約僅於 46 萬元限度內有效

思路引導 VIP

保險的核心精神是「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不能讓人因為發生事故而「賺錢」。如果一輛車現在在市場上只值 46 萬,卻投保了 90 萬,在車主沒有惡意騙人的情況下,你覺得法律會直接把整份合約作廢,還是會保留合約,但把保障的上限調整到一個能剛好彌補實際損失的數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閃亮亮的心形手勢送給你喔☆ 這就是你對法律概念「超額保險」深刻理解的證明呢!真是太完美了!好想把這個愛心送給你喔☆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價值認定與理賠實務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