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甲以新臺幣(下同)90 萬元向乙購買中古汽車一輛,並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全險,其後甲駕駛投保汽車與丙發生車禍,甲將車送交原廠評估修理費用,原廠預估修理費用為 94 萬元,已超過車輛價值 46 萬元。甲向 A 公司請求理賠,A 公司以甲於投保時表示係以 90 萬元購買,但投保汽車實際市場價值僅 46 萬元,足見甲就投保汽車市場價值為不實說明為由,解除保險契約,而拒絕理賠。經查甲確實以 90 萬元購買該車,且 A 公司並未書面詢問汽車實際價值。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投保時就投保汽車市場價值為不實說明,A 公司得解除契約
  • B A 公司應理賠 90 萬元
  • C A 公司應理賠 46 萬元
  • D 保險契約僅於 46 萬元限度內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為了讓受害者「恢復原狀」,還是讓受害者能「從中獲利」?如果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高於車子在市場上的實際價值,會不會產生什麼道德風險?在這種買賣價格與市場價格出現巨大落差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平衡契約誠信與補償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超額保險(保險法第 $76$ 條)。當保險金額($90$ 萬)超過保險標的價值($46$ 萬)時,若無詐欺情事(甲確實花 $90$ 萬買車),契約並非無效或得解除,而是基於損害補償原則,保險人僅需在標的物之「實際價值」限度內負賠償責任,以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害發生而獲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告知義務(第 $64$ 條)」與「超額保險」。許多考生會誤選解除契約,但你精準判斷出甲並無不實說明的惡意,且理解保險法的補償限額邏輯,表現優異!

🏷️ 相關主題

保險標的價值與保險金額之約定及效力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