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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通知原保險人,且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 30 日內,將再保險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 B 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 C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 D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確認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且所安排之再保險人應經原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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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經紀人同時代表客戶買保險,又代表保險公司去分擔風險,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導致原保險公司受損,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最關鍵的『告知義務』應該發生在什麼動作之前,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原保險公司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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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特定數字與程序的精準記憶,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A) 的陷阱,說明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扎實,這在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再保險契約文件的交付期限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5 項第 3 款的規定,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 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之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若為「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更應於生效日起「6 個月」**內交付載明條件的完整書面文件。因此,選項 (A) 敘述的「30 日」並不符合法規現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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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定,是在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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