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 B 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 C 經紀人公司經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者,得委任任何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
- D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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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保險監理機關的負責人,當國內經紀人要把業務分出去給國外的合作夥伴時,為了保障國內保險公司的權益與財務安全,你會允許經紀人自由挑選『任何』一家國外機構,還是會針對這些國外機構的『專業素質』或『信用程度』設定一些基本的入門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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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保險經紀人在處理再保險業務時的法令規範有相當細膩的掌握。在實務中,為了確保再保險安排的安全性,法規對於受委任的國外經紀人設有明確的門檻,並非只要原保險人同意即可隨意委任。
國外經紀人的法定資格限制
根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7 項 的規定,經紀人公司若要委任國外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該國外經紀人必須符合兩大條件:第一,必須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第二,必須投保有效的 專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在保險金額上也有嚴格要求:每一事故不得低於 美金 500 萬元,累計不得低於 美金 1,000 萬元,且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 5%。選項 (C) 籠統地說「得委任任何國外經紀人」,顯然忽略了上述法定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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