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 B 應取得再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 C 再保條件得於再保險契約生效後再行通知原保險人
- D 再保條件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前通知原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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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紀人」的原始定義出發:在一般的保險契約中,經紀人是站在哪一方的立場去洽談合約的?接著思考,當保險公司想要把手中的風險「再保」出去時,誰變成了那個需要被保護、需要經紀人代為尋求保障的「客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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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因此,保險經紀人公司在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時,必須取得原保險人的書面委任,選項A敘述正確,同時也指出選項B稱應取得再保險人書面委任為錯誤。關於再保條件的交付時點,依據同條規定,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將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再保險人信用評等等級、相關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再保險佣金率及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交付原保險人。」由此可知,相關再保條件必須在「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交付給原保險人,選項C與選項D皆錯誤將時間點連結至「再保險契約」生效前後。綜合以上,本題僅選項A符合法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