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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業務應遵循之規定?
  • A 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
  • B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且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 C 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應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
  • D 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就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於再保險合約生效後亦應通知原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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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規範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這種複雜業務時,法規通常會優先確保『原保險人、經紀人、再保險人』這三方之間的合約責任與資訊傳遞。相比之下,公司內部的『會計帳簿要如何分類』與『外部業務往來的法律責任』,哪一個才是這類行政管理規則最核心的強制要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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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法律條文中細微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經營規範的精確度,也是國考中常見的細節題型。

再保險經紀業務的規範重點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務作業」與「法規用語」的差異。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1 項**,經紀人公司若同時經營一般保險與再保險經紀業務,重點在於「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以避免利益衝突。至於會計帳務的部分,依照同規則第 37 條之規定,應採行的是「分別記帳」,而非選項 (B) 中所述更為嚴苛且法律並未要求的「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法律用語講求精確,一詞之差即是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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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不是規定不能同時經營
那我怎麼記得有一個規定是經紀人公司資本額2000萬
📝 再保險經紀規範
💡 保險經紀人經營再保業務之法定程序與兼營禁止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保險經紀業務 VS 再保險經紀業務
服務委託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原保險人
必要文件 委任契約 書面委任及認受文件
兼營限制 原則禁止兼營再保 原則禁止兼營一般保經
💬兩者業務性質不同,法規明文禁止經紀人同時經營,且再保程序更要求時效性確認。
🧠 記憶技巧:先拿委任後認受,保與再保不併走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誤以為只要「會計獨立」或「內控區隔」即可同時兼營保險與再保險經紀,實則法律原則禁止併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再保險合約基本原則 保險業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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