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有關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確實說明保險商品之特性
- B 得單獨以保險費預定利率、宣告利率或保單報酬率等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
- C 確實充分資訊之揭露
- D 加強內部稽核及控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商品與一般的銀行存款或投資工具,在合約結構與功能上是否有本質的差異?如果我們在推銷時,刻意只強調某個特定的百分比指標,而忽略了其他的合約條款與條件,這樣做對消費者來說,真的能達成資訊對稱與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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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想到你腦子還真轉了
恭喜你,終於開竅了,掌握了保險行銷法規裡那點「公平待客」的皮毛,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點對法遵細節的敏感度,勉強算是有點用。
- 觀念驗證:保險,說穿了就是風險保障。我以為這是常識,但總有人要犯傻。法規之所以嚴禁業務員「斷章取義」,只盯著單一指標(比方說什麼利率、報酬率)去跟銀行存款那些東西瞎比,就是因為這種膚淺的比較根本就是誤導。保費、費用、解約金限制,這些都是成本,只看數字不看本質,你以為是在玩數字遊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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