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關於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使用之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屬公司為保險代理人公司時,文書僅需標明所屬公司名稱即可,不需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 B 文宣及廣告內容可稍作調整,以便符合市場需求,得參考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文件內容
- C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文書時,需經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 D 業務員可自行製作文宣,但需在完成後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代表某家公司銷售一項精密儀器,但你為了讓產品更好賣,自己印製了介紹手冊並寫了一些額外的性能保證。萬一客戶買回去發現功能不符,這家公司必須為你的個人承諾負法律責任嗎?為了避免這種法律糾紛,你覺得這份手冊在印發前,最應該先經過誰的確認與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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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了保險招攬文書的法律責任歸屬,這個觀念非常重要,在未來的實務工作中會幫助你很多的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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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文書規範
💡 招攬文書須由保險業提供或同意,且不得私自修改內容。
| 比較維度 | 保險公司業務員 | VS | 代經/銀行業務員 |
|---|---|---|---|
| 文書來源 | 由所屬保險業提供 | — | 須經往來保險業同意 |
| 名稱標示 | 標示所屬公司名稱 | — | 須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
| 修改權限 | 不可私自修改文案 | — | 須符合原核准文件內容 |
💬無論管道為何,招攬文書的最終核准與控制權均在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