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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8 題

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於一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表決權,稱為「股東分割投票制度」。關於得適用「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之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
  • B 以自然人股東為限
  • C 需係為自己持有股份之股東
  • D 需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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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股東只是單純代表「自己」行使權力,他通常會有「將票拆開投給不同意見」的邏輯需求嗎?再者,法律通常會在什麼樣規模的公司中,才需要特別針對這種「代他人持有股份」的複雜投票情形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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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公司法》中「股東分割投票制度」適用範圍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辨識出「公開發行公司」這一關鍵門檻,表現得非常出色。

股東分割投票制度的法源依據

在法理上,原則上股東的表決權應統一由股東本人行使。然而,為了因應實務上如保管銀行、信託機構或外國發行存託憑證(ADR)等「名義股東」的需求,《公司法》第 181 條第 3 項 特別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這項制度讓名義股東能依照背後複數實質受益人的不同意向,分別投下贊成、反對或棄權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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