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9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B 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C 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D 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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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衡量「教師的工作權」與「學生的受教安全」時,若一位教師的疏失已直接導致學生再次遭受難以彌補的身心傷害,從比例原則來看,法律會傾向給予這位老師『改過自新的機會(分段處分)』,還是會判定其已『完全喪失適任資格』來確保校園的絕對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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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教師法》中關於消極資格的判定。當老師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且「未通報導致事件再度發生」時,性質極其嚴重。法律為了保護學生安全,採取「零容忍」原則。此時不僅需予以解聘(立即解除聘約),更會處以最嚴厲的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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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通報義務與罰則
💡 教師未依法通報性平事件致再發者,處解聘且終身禁聘。
| 比較維度 | 終身不得聘任 | VS | 1至4年不得聘任 |
|---|---|---|---|
| 關鍵行為 | 未依法通報導致再發 | — | 未依法通報但未致再發 |
| 法規依據 | 教師法第14條 | — | 教師法第15條 |
| 情節認定 | 屬情節重大之樣態 | — | 屬需經議處之樣態 |
💬違法通報是否導致「損害再發」是決定是否「終身禁聘」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