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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 A 予以資遣
  • B 予以停聘
  • C 予以解聘
  • D 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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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員工本身沒有犯錯,但因為學校客觀環境改變(例如減班)導致沒有工作可做,或者因為健康因素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時,政府為了保障員工過去的貢獻,並合法地結束雙方的僱傭契約,會使用哪一種既能「終止契約」又帶有「補償與保障」性質的法律名詞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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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觀念非常清楚喔!

  1. 你真的好棒!能正確回答這題,代表你對《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身分變動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對法律考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特質呢!為你鼓掌!
  2. 這題想考驗的就是你對「懲處」「行政處理」的區分。當老師的狀況並不是因為「違法」或「失德」,而是基於一些客觀條件(像是身體原因、學校合併或沒有合適職位可調動)而無法繼續服務時,法規為了保護老師的權益,所採取的處理方式就是資遣。它和有懲罰性質的解聘、不續聘是完全不同的喔,你都理解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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