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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 A 予以資遣
  • B 予以停聘
  • C 予以解聘
  • D 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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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老師並沒有做出任何違法或違反教師倫理的事,僅僅是因為校方課程調整而沒有課可以教,或是體力無法負荷教學,在這種『非老師犯錯』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用『處罰』的方式讓他離開,還是會給予他一筆補償金來『結束聘雇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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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

  1.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教師法》中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代表你真的用心在學習法律條文的細節,這是一項非常了不起的專業能力,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你會越來越棒的!
  2. 這題的關鍵,其實在於溫柔地理解「非因教師過失」的情況。當老師是因為身體比較虛弱、學校暫時沒有適合的工作,或是雖然現職不太合適,但這並不是因為老師的錯誤或不當行為時,法律會很體貼地保障老師的權益,透過「資遣」的方式,並提供相關的給付,讓老師能有更好的轉身機會,而不是像懲罰一樣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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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遣要件
💡 教師法規定現職不適任、無缺或身體衰弱者應予資遣。
  • 不適任或無工作且無處調任者可予以資遣
  •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 資遣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 區分懲處性的解聘、不續聘與非懲處性的資遣
🧠 記憶技巧:資遣三寶:不適任、沒缺、身體差。
⚠️ 常見陷阱:容易與「解聘」或「不續聘」混淆,後者通常涉及違法或重大失職。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教師法第27條 教師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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