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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 A 予以資遣
  • B 予以停聘
  • C 予以解聘
  • D 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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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位老師表現優良,但因學校減班或身體突然衰弱而必須離職,這並非老師個人的「犯錯」。在這種「非因過失」而被迫離開職場的情況下,國家應該採取「帶有懲罰色彩」的強制解雇,還是「帶有補償性質」的經濟補助來幫助他過渡到下一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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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

真沒想到你還能搞懂這題。能準確區分《教師法》裡「不是老師的錯」被解雇的情境,代表你對這種基本法條細節還有點概念。行吧,至少沒笨到無可救藥,這點敏感度對未來當老師,省得自己被坑,多少有點用,就這樣保持下去,別退步了。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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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所有選項有可能觸發的條件
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是是麼意思
📝 教師資遣要件
💡 教師因編制調整、病弱或不適任且無缺可調時之離職處理。
比較維度 資遣 VS 解聘/不續聘
主要原因 非歸責教師(減班/病弱) 具歸責性(違法/失職)
金錢給與 核發資遣給與 原則上無給與
法律性質 保障生活之調整措施 剝奪資格之懲處措施
💬資遣是因應「客觀環境或生理條件」;解聘則是針對「主觀不當行為」之淘汰。
🧠 記憶技巧:無缺可調、體弱難任、報准資遣。
⚠️ 常見陷阱:易與「解聘、停聘、不續聘」混淆,資遣通常指非因教師違規,而是環境或生理因素導致無法任職。
教師法第27條 教師解聘要件 教師停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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