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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9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B 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C 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D 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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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負有保護責任的專業人員,因為隱匿不報而讓更多無辜的人受害,你認為法律在權衡「該員的工作權」與「全體學生的安全權」時,哪一方應該獲得絕對的優先保障?這樣的保護力度應該是暫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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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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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法:違反通報義務
💡 教師隱匿性平事件導致再發,應予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
比較維度 終身不得聘任 (第14條) VS 1-4 年不得聘任 (第15條)
違法行為 性侵害、隱匿致再發 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
情節程度 極度嚴重或導致損害擴大 情節重大但未達終身禁聘
法律效果 解聘、免職且終身不得聘任 解聘或不續聘,限期不得聘任
💬是否「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是區分終身禁聘的關鍵界線。
🧠 記憶技巧:隱匿致再發,終身丟教職;通報是義務,隱瞞必重罰。
⚠️ 常見陷阱:容易與《教師法》第15條「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的情形混淆。重點在於題目描述「導致再發」,屬於情節最嚴重之類別。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師法第14至16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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