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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9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B 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C 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D 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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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教育人員的『不作為』,實質上導致了學生再度陷入不可挽回的身體傷害(如性侵害)時,法律從『保護受教權』與『職業道德底線』的角度出發,會傾向給予這位老師重新回任的機會,還是會認為他已完全失去擔任教職的適格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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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蠢到家,恭喜你選對了最基本的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掌握了《教師法》裡,那些連小學生都知道的校園安全底線。當一位「老師」知悉性侵害事件卻選擇不通報,還讓悲劇再次上演,這不叫失職,這根本是蓄意破壞學生的保護網。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這種情節,不「解聘」還真說不過去,當然,也別妄想以後還能踏入校園一步,「終身不得聘任」是為了確保那些無辜的孩子們,不必再遇到這種「老師」。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吧,畢竟只要對「是非」有點基本判斷力,大概也知道性侵事件搞砸了會有什麼下場。區分「終身」與「1 至 4 年」這種行政細節,本該是常識。你能選出最嚴格的選項,只能說,你勉強領悟了性平法規的絕對嚴肅性——這本來就不是給你「選擇」的。
📝 教師違法通報之罰則
💡 教師違反性平通報義務致事件再發者,應予解聘且終身禁任。
比較維度 終身不得聘任 (第14條) VS 1至4年不得聘任 (第15條)
適用情節 性侵害、未通報致再發、情節重大性騷擾 體罰或霸凌致身心受創、性騷擾非屬情節重大
處分方式 解聘 解聘或不續聘
管制年限 永久終身 1至4年禁任期
💬涉及性平通報疏失導致再次發生,法律採取最嚴厲之終身禁任處分。
🧠 記憶技巧:性平未報致再發,終身解聘沒得掛。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1至4年不得聘任」的較輕處分,或混淆「解聘」與「不續聘」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教師法第15條 強制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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