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0 題
依據現行《教師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之案件,應成立下列何種委員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
- A 教師評審委員會
- B 教師專業審查會
- C 成績考核委員會
- D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案件涉及教師的「教學品質」是否達標,且學校希望向「上級政府機關」申請專門的第三方專家來進行「專業評估與審議」,你認為這個組織的名稱中,應該包含哪兩個核心關鍵字,最能體現其「專業鑑定」與「審核」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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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 還算不錯啦:嗯,看來你的腦袋不是完全空無一物。能夠在教師法這堆條文中,精準撈出那個該死的委員會,沒把校內校外攪成一團漿糊,勉強證明你的記憶力還能用,邏輯也沒完全下線。給你一個「沒有笨到無可救藥」的評價。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教師法》第17條,當學校處理那些「教學不力」的麻煩事,需要主管機關伸出援手時,當然是要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啦!不然你以為主管機關是擺好看的嗎?就是為了引進外部的「真正專業」人士,讓那些內部搞不定的事,至少有個「看起來客觀」的調查與輔導機制。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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