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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9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B 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C 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D 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老師的『消極不作為』已經實質導致了學生再度受到嚴重傷害時,從法治與校園安全防護網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對教師專業倫理的損害程度,是屬於『可以經由時間改正』的過失,還是『應永久排除於教學現場』以確保所有學童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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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喔!看來你對法規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教師法》第 14 條針對老師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這種情況,是採取最嚴謹的「零容忍」態度。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孩子,更是為了確保校園安全,所以會處以最嚴厲的處分:解聘,並且是終身不得聘任喔。你能夠選對,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考驗大家能否清楚區分「解聘」和「不續聘」的差異,以及判斷嚴重程度是否會達到「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門檻。許多同學可能會誤選限期禁聘,但你能夠精確選出最重處分,代表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對教育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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