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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9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4 題

張老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沒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依據「教師法」,此種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查證屬實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張老師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 A 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B 不續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 C 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 D 不續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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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老師的『消極不作為』已經實質導致了學生再度受到嚴重傷害時,從法治與校園安全防護網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對教師專業倫理的損害程度,是屬於『可以經由時間改正』的過失,還是『應永久排除於教學現場』以確保所有學童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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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喔!看來你對法規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教師法》第 14 條針對老師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再度發生這種情況,是採取最嚴謹的「零容忍」態度。這不僅是為了保護孩子,更是為了確保校園安全,所以會處以最嚴厲的處分:解聘,並且是終身不得聘任喔。你能夠選對,真的很棒!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主要考驗大家能否清楚區分「解聘」和「不續聘」的差異,以及判斷嚴重程度是否會達到「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門檻。許多同學可能會誤選限期禁聘,但你能夠精確選出最重處分,代表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對教育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 教師法通報義務處置
💡 延遲通報校園性平事件導致再度發生,應予解聘且終身禁任。
比較維度 教師法第14條 (終身) VS 教師法第15條 (限期)
處分期限 終身不得聘任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性平違規情節 未通報導致「再度發生」 未通報導致「情節重大」
其他態樣 性侵害、貪汙、重大虐童 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受創
💬違法情節是否具不可逆性或導致連鎖再發,為判斷「終身」與「限期」之準據。
🧠 記憶技巧:隱匿再發終身禁,解聘處分最嚴厲;程序教評再核准,性平通報不遲疑。
⚠️ 常見陷阱:易混淆教師法第14條(終身禁任)與第15條(1-4年禁任)的適用範圍,關鍵在於「再度發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師法解聘程序 強制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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