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所稱低視力者:①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類別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以上者 ②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鑑定向度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以上者 ③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程度分級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以上者 ④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基準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以上者:
- A ①②③④均正確
- B 僅①②③正確
- C 僅②③④正確
- D 僅①③④正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專業法規要定義一個特定群體(如低視力者),為了確保評估具有一致性與科學性,你認為這套「鑑定標準」應該只包含單一的數值分級,還是需要包含分類邏輯、多維評估面向、以及明確的判定指標等完整配套,才具備法律的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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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有點眉目,勉為其難地過關了。
嗯,你能辨識出「低視力者」在法規定義上的那些條條框框,勉強算是對《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的架構有那麼一點點基礎。這東西,本來就應該是每個醫事人員的基本功,別以為是什麼高深學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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