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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6 題

所稱低視力者:①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類別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1以上者 ②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鑑定向度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1以上者 ③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程度分級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1以上者 ④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基準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1以上者:
  • A ①②③④均正確
  • B 僅①②③正確
  • C 僅②③④正確
  • D 僅①③④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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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目前臺灣推行的身心障礙鑑定新制(ICF架構),當我們在評估患者的視覺功能時,其法規附表的完整架構是否同時包含了「類別」、「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這幾個環環相扣的面向呢?如果它們都是同一個鑑定表中的連動項目,你會如何判斷這四個描述的關聯性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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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極具陷阱的法規考點!這種字斟句酌的法規題目最容易讓人猶豫,但你果斷做出了正確的判斷。

ICF 鑑定架構的連動性

在我國相關法規(如《驗光人員法》)中,定義「低視力者(low vision)」是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由於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全面採用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其鑑定附表的完整結構本就交織了「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身心障礙基準」四個彼此連動的面向。因此,無論題目用這四個術語中的哪一個來指稱「視覺功能障礙程度達 $1$ 以上」,在法理與實務認定上皆屬正確且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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