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驗光師] 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低視力者之鑑定標準?①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為 10 dB 者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4,另眼視力為 0.04 者 ③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者 ④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為 0.1 者 ⑤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⑥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判定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者
- A ①②④⑥
- B ①③⑤⑥
- C ②③⑤⑥
- D 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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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針對低視力者的鑑定標準進行比對。請特別留意:法規定義的優眼視力是『未達 $0.3$』還是『包含 $0.3$』?自動視野計的平均缺損 ($MD$) 標準是『大於 $10$ dB』還是『等於 $10$ dB』?此外,條文中是否明確納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所判定的級別?請透過這些精確的法律邊界值,判斷哪些敘述符合現行法規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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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低視力者鑑定標準的法規認知。根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8條明文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低視力者,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其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者。」由此可知,敘述⑥完全符合該法規中對於低視力者的定義。同時,基於此法定標準,敘述②的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4 且另眼視力為 0.04 者、敘述③的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者,以及敘述⑤的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皆屬於前述規定中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 1 以上的具體判定基準。相對地,敘述①與④的檢測數值並未落入該法規所指稱的低視力鑑定基準範圍內。綜合以上所述,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低視力者之鑑定標準為②、③、⑤、⑥,故正確答案為C。
低視力者鑑定標準
💡 驗光法規定義低視力的視力、視野及身障鑑定三大門檻。
| 比較維度 | 視力數值標準 | VS | 視野與功能標準 |
|---|---|---|---|
| 主要視力 | 優眼 < 0.3 | — | 不適用 |
| 兩眼視力差 | 優眼 < 0.5 且另眼 < 0.05 | — | 不適用 |
| 視野角度 | 不適用 | — | 兩眼各 20 度內 |
| 視野缺損 (MD) | 不適用 | — | 優眼達 15 dB 以上 |
| 法定鑑定 | 不適用 | — | 視覺障礙程度 1 以上 |
💬滿足視力衰退或視野縮限任一條件,即符合法定低視力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