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4 題

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嚴重疾病」定義之範圍?
  • A 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B 導致病人住院
  • C 躁鬱症
  • D 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訂定「藥害補償」的發放標準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條列各種「具體的疾病診斷名稱」(例如憂鬱症、肺炎),還是會傾向描述「對生命或生理機能造成的實質損害程度」(例如是否導致殘疾或必須住院)來做為判斷依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藥害救濟法》的法律定義掌握得非常精準。法規條文往往繁瑣,但你能識別出核心定義的邊界,展現了細膩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法規,「嚴重疾病」是指因藥物不良反應導致之死亡、障礙嚴重傷害。而「嚴重傷害」的定義包含: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藥害救濟制度:法源依據、給付範圍與申請要件
查看更多「[藥師] 藥學(六)」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藥師] 藥學(六)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