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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二 題

📖 題組:
(大題敘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其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另在日本、美國、大陸皆設有分支機構,該公司 108 年度總公司及各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及國外已納稅額如下表(單位:新臺幣),請分別計算乙公司 108 年度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扣抵上限)為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為若干?(未列計算式皆不予計分)(10 分)
(表格內容:台灣1600萬/0稅;日本300萬/60萬稅;美國500萬/150萬稅;大陸600萬/100萬稅)
題目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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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國外所得」與「大陸地區所得」之法源依據。考生需留意,這兩者的境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必須「分別獨立計算」(國外所得依所得稅法採各國合併計算,大陸所得依兩岸條例單獨計算)。先算出全球總所得對應之總應納稅額,再依比例分別求出各自的扣抵上限並與實際已納稅額取其低者,即可得出最終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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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國外所得與大陸地區所得之已納稅額扣抵上限,應分別依《所得稅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獨立計算(所有國外所得合併為一計算上限,大陸所得則另行單獨計算)。 【解答】 計算:

小題 (一)

甲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七月制,決定於 109 年 1 月 1 日起變更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若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因應「會計年度變更」,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甲公司應如何計算及處理會計年度變更前已經歷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若干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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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的稅務處理。解題時應先聯想《所得稅法》第74條關於變更會計年度的申報期限(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再依同法第40條規定,將已經歷期間的所得『換算為全年所得』來適用起徵點與稅率,最後再按比例換算回該期間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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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適用《所得稅法》第74條(變更會計年度之申報期限)及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一年之稅額換算公式)。 【解答】 一、申報處理及期限

📝 境外及大陸稅額扣抵
💡 境外所得合併計算扣抵上限,大陸所得則應單獨計算,且均以限額為準。
比較維度 國外分支機構所得 VS 大陸地區分支機構所得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 3 條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計算方式 所有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計算 單獨計算扣抵上限
公式分母 全球總所得(含大陸) 全球總所得(含國外)
扣抵原則 限額內實支實扣 限額內實支實扣
💬兩者雖皆採限額扣抵法,但計算上限時必須「國外合併、大陸單獨」。
🧠 記憶技巧:全球所得算總稅,境外合併大陸分,限額實繳取其低,扣除餘額納國庫。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是將「大陸所得」與「日本、美國所得」全部混在一起計算一個扣抵上限。法律規定兩者必須分開計算。
所得稅法第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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