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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核課期間之敘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①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②對已確定的租稅債權,政府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間 ③如地價稅繳納期間為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其核課期間為 12 月 1 日起算 5 年 ④綜合所得稅已於 5 月 15 日誠實申報,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15 日起算 5 年 ⑤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於 5 月 30 日申報但故意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自 5 月 31 日起算 7 年
  • A ②⑤
  • B ④⑤
  • C ①④
  • D 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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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

  1. 如果稅捐機關「還沒決定」你應該繳多少錢,這時候政府對你的權力,跟「已經開出稅單但你還沒繳」的權力,在法律名稱上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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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擇(A),因為第②與第⑤項敘述錯誤。首先,第②項所描述之「對已確定的租稅債權,政府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間」實際上是「徵收期間」的定義,而「核課期間」則是指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行使核定稅捐權利的法定期間,兩者概念不同,因此該項敘述錯誤。其次,關於第⑤項敘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於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既然公司已於規定期間內的5月30日完成申報,無論是否有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皆應適用該款規定,自申報日(即5月30日)起算,而非自5月31日起算,故該項敘述錯誤。至於其他正確的敘述,第③項的地價稅屬於由機關查定徵收之稅捐,依同法第22條規定:「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因其繳納期間至11月30日屆滿,故自翌日12月1日起算完全正確;第④項綜合所得稅已於5月15日申報,同樣適用前述同法第22條第一款「自申報日起算」之規定,因此自5月15日起算正確;第①項則是關於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應徵稅捐時,機關有權補徵或處罰的正確基本原則。綜合以上分析,敘述錯誤者為②與⑤,故正確答案為(A)。

📝 稅捐核課期間全攻略
💡 區分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掌握起算點與法定時效。
比較維度 核課期間 VS 徵收期間
核心定義 政府核定稅捐的權力 — 政府請求人民繳納的權力
一般期間 5 年 — 5 年
惡意情狀 故意逃漏稅延至 7 年 — 時效因執行中斷或暫緩
法律效果 屆滿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屆滿後不得再行徵收
💬核課期間管「稅能不能課」,徵收期間管「錢能不能收」。
🧠 記憶技巧:申報當天起算走,逾期發單隔日求;誠實五年保平安,逃漏七年追到頭。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定義混淆,以及誤認所有申報案件都從截止日翌日起算。
稅捐徵收期間 行政救濟 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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