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公會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B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 $9$ 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
- C 建築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全國建築師公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
- D 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建築師的專業職掌核心涉及「公共安全」、「土地利用」與「建築管理」。在目前的政府部會分工中,哪一個單位專門負責全台灣的營建業務與國土規劃?一旦確立了這個行政核心,就能推論出誰才是負責監督建築師公會運作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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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營建行政體系的權責歸屬有相當清晰的掌握。
建築師公會的主管機關與組織規範
在《建築師法》的架構下,建築師的專業行為與公共安全、土地管理息息相關,因此其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營建署之母部),而非主導產業貿易的經濟部。這是法律條文中非常基礎卻關鍵的行政界定。至於其他選項,如直轄市或縣市需達 $9$ 人以上方可組設公會、全國建築師公會可報經核准設於其他地區,以及理監事任期為 $3$ 年且連選得連任一次,皆完全符合現行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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