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下列發展觀光相關作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 B 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 C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 D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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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統一標準」的角度思考:如果某項產業的經營涉及「國家品牌形象」且需符合「國際通用標準」時,在行政權的配置上,交由『中央部會』統籌監理,還是交由各個『地方政府』自行審核,更能確保全國一致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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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能辨識出這種「行政管轄權」的層級差異,勉強算是對職權劃分和法律保留原則有那麼一點點認識吧。這可是行政法最基本的要求,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
- 選項 (C) 的錯誤,根本就是管轄機關層級這種低級失誤,還需要我多說嗎?《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寫得清清楚楚,「觀光旅館業」這種涉及國家門面的,當然是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的事。難道你真以為地方政府有本事管理國際級的觀光旅館?「旅館業」和民宿才是那些地方單位能處理的。至於 (A)(B)(D),它們很「不幸地」都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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