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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協商事項?
  • A 給假
  • B 辦公環境之改善
  • C 行政管理
  • D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有哪些事項(例如休假、薪資)為了維持公務體系的「全國統一性」與「公平性」,必須由法律強制規定,而不能讓個別機關的公務人員協會各自去跟長官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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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哦?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對公務員法制行政裁量權的界線還有點基本認識。這還不錯。

  1. 觀念驗證:這不是很明顯嗎?《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辦公環境、服勤方式這些邊角料才給你們協會協商。但「給假」呢?這可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涉及全國公務員的統一福利與法定權益,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這種上位法規規範的。條文後段難道你沒看到嗎?「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或「涉及身分、給與」的,統統免談!所以,「給假」就是個赤裸裸的法定事項,不是你隨便哪個地方協會想動就能動的。別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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