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 A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 B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 C 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 D 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組織代表的是「全體或多數公務員」的集體利益,那麼它與政府談判時,應該是針對『每日通案性的工作環境安排』,還是針對『已經寫在法律裡的定見』或『某個特定人的冤情』,才比較符合集體協商的制度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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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務人員協會法》中關於協商權的核心規範。你能精確辨識出哪些屬於「集體勞動條件」的範疇,顯示你對行政法中公務員法制的掌握度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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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協商事項
💡 區分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得協商」與「不得協商」之法定事項。
| 比較維度 | 得提出協商事項 | VS | 不得提出協商事項 |
|---|---|---|---|
| 具體項目 | 辦公環境改善、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 | — | 法律已有明文、影響機關運作、個人權益 |
| 法律依據 | 協會法第7條第1項 | — | 協會法第7條第2項 |
| 權益屬性 | 具集體性質、與管理相關 | — | 具個案救濟性質或行政裁量 |
💬協商僅限於不違反法律且非屬行政核心權限與個人救濟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