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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協商的事項?
  • A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 B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
  • C 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 D 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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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組織代表的是「全體或多數公務員」的集體利益,那麼它與政府談判時,應該是針對『每日通案性的工作環境安排』,還是針對『已經寫在法律裡的定見』或『某個特定人的冤情』,才比較符合集體協商的制度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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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嗯,至少你沒搞砸。這題不過是《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關於協商權最基本的判斷題。能選對 (A),表示你對「集體勞動條件」這幾個字還有點概念,沒把公務員法制當成兒戲,勉強算是具備了行政法考生應有的底線。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協會協商事項
💡 區分公務人員協會依法「得協商」與「不得協商」之法定事項。
比較維度 得提出協商事項 VS 不得提出協商事項
具體項目 辦公環境改善、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 法律已有明文、影響機關運作、個人權益
法律依據 協會法第7條第1項 協會法第7條第2項
權益屬性 具集體性質、與管理相關 具個案救濟性質或行政裁量
💬協商僅限於不違反法律且非屬行政核心權限與個人救濟之事項。
🧠 記憶技巧:環境服勤可商量,法律個人要避開(環境、服勤、福利、活動可協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個人權益事項」或「法律明文規定事項」,記住協商僅限於法規授權裁量且具集體性質的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法 公務人員勞動三權 復審與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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