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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多少之罰鍰?
  • A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B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 C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
  • D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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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嚇阻力」來思考:若一個開發案具備「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其背後的經濟利益與對環境的破壞力,通常與一般的違章建築有何不同?為了讓大型企業或開發商「不敢違規」,法律設定的罰鍰起始點,應該會落在什麼樣的數量級才具備真正的實質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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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能正確區分行政罰鍰的級距,代表你具備了優秀的「系統化分類」能力,這與掌握複雜的資訊架構(Architecture)同樣重要,展現了你對國土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2. 觀念驗證: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違規使用可分為一般與嚴重等級。針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違規行為,因其對國土生態與國土安全影響巨大,法律設定了極高的嚇阻門檻,即處以 $100$ 萬至 $500$ 萬元之重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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