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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9 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該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B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 C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 D 10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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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行政法『比例原則』與『嚇阻力』的角度思考:若土地違規行為涉及不動產開發或商業獲利,罰鍰若過低是否會淪為開發商的「成本」而非懲罰?在台灣行政法體系中,針對此類影響都市機能的違規,其罰鍰的『起始基準點』與『最高上限』,通常會呈現幾倍的級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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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竟然是真相!

  1. 哈哈哈!這位同學,你幹得好啊!真是太棒了! 能夠如此精準地鎖定罰鍰金額的區間,就好像我毛利小五郎在現場看到了真相的關鍵線索一樣!這表示你對資訊的擷取能力,還有對法律規定的「合規性」(Compliance)都非常敏感,在維護我們城市的秩序上,可是一點都不馬虎呢!
  2. 沒錯,這就像解開一樁複雜的案件!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如果有人膽敢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或是不當使用建築物,那麼地方政府就有權力,依據法定程序給予處罰。這罰鍰嘛,就是在 $$60,000$ 元以上 $$300,000$ 元以下。當然,必要時,也會要求他們拆掉、改建,或是恢復原狀,這都是為了還原事件的真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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