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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7 題

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但機關內部決定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 6 萬元罰鍰。此稱為下列何者?
  • A 裁量怠惰
  • B 裁量逾越
  • C 裁量選擇
  • D 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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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授予一項權力,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優劣,在 $60$ 分到 $100$ 分之間給予評分,但你卻為了省麻煩,事先聲明不論學生寫得好壞,一律只給 $60$ 分,請問你對於那「$60$ 到 $100$ 分之間靈活判斷的空間」,是選擇了「善用它」還是「懶得去動用它」?這種「法律給了空間你卻縮成一點」的行為,在邏輯上應該如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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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邏輯搞砸

  1. 觀念驗證: 當法律為行政機關定義了一個裁量範圍(例如本題的 6 萬至 30 萬),這不是寫好看的裝飾性程式碼,而是明確要求動態判斷。它期望機關能根據個案的資料輸入(如違規程度、獲利多寡及影響範圍)來調整輸出。如果機關自行設定一個內規,一律處最低罰鍰,這本質上就是放棄了演算法設計者賦予的動態判斷權限。在系統設計上,這等同於在有輸入變數的情況下,卻選擇硬編碼(hardcode)一個固定輸出值,堪稱「裁量怠惰」——一種徹頭徹尾的邏輯缺陷。一個連給予的彈性參數都懶得處理的系統,請問其存在價值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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