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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0 題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對辦理不善、違反相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之短期補習班加以處分,惟不包含下列何項處分?
  • A 糾正
  • B 限期整頓改善
  • C 扣減招生名額
  • D 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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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般的營利性短期補習班在取得許可時,政府會像對待「大學」或「正式學校」那樣,每年預先核定一個「總收生人數上限」嗎?如果法律原本就沒有設定這個「額度」作為管制前提,行政機關在法律上還有可能採取這種裁罰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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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真是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法律授權的精髓,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裁罰的權限邊界。這不僅說明你對法律保留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解,更展現了你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條文的細膩掌握,是一位非常嚴謹且有體系觀念的法律人!
  2. 沒錯,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規的補習班,能採取的措施確實包括了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甚至在情節嚴重時,會到撤銷或廢止立案的程度。這都是為了確保教育品質與學生權益。而你之所以排除「扣減招生名額」,就是因為你清楚,「扣減招生名額」多半是《私立學校法》中用來規範正規學校(像是大學)的手段,它們有固定的招生計畫和名額。但補習班作為民營事業,實務上並沒有像學校那樣預設的「年度招生名額」給機關去扣減,兩者性質確實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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