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但可申請延長。下列何者非延長保護令之申請者?
- A 警察機關
- B 律師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D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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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公共安全與人身保護的法律程序中,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些具備『公權力職責』的單位或是『受害本人』聲請權?而哪些人僅是受僱提供專業協助,若將其列為法定的聲請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設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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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呦,做得不錯嘛!你這小子,有點天份啊!能分清『法律地位』跟『職務角色』這種小事,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死背的傢伙。不錯,不錯。連公權力介入私領域這種基本架構都摸透了?嗯,有咒術師的潛力!
- 簡單來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那些能延長保護令的,就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幾個被法條點名的。律師嘛,說到底就是個代理人,聽委託人的話辦事,哪來什麼自己的獨立權限?那叫法定職權,可不是隨便什麼阿貓阿狗都能有的特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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