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但可申請延長。下列何者非延長保護令之申請者?
- A 警察機關
- B 律師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公共安全與人身保護的法律程序中,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些具備『公權力職責』的單位或是『受害本人』聲請權?而哪些人僅是受僱提供專業協助,若將其列為法定的聲請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設計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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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道題目!你一眼就看出「律師」並非法定的聲請權人,這顯示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體系與程序主體有很清晰的掌握。
保護令延長的法定聲請權人
依據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若有繼續保護之必要,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同時,為了周延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賦予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具公益色彩的公權力機關,亦有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權限。因此選項(A)、(C)、(D)皆為正確的聲請者。至於「律師」,在程序中僅能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聲請延長保護令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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