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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8 題

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下列那些人得代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①法定代理人 ②三親等以內之血親 ③四親等以內之血親 ④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⑤四親等以內之姻親
  • A ①②⑤
  • B ①③④
  • C ①③⑤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弱勢者因故無法自行求援時,法律需要建立一圈「保護者」來代為聲請保護令。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法律體系中,通常界定「親近親屬」且具有實質往來可能的界線,通常會劃在第幾親等?若範圍劃得太寬(例如四親等、五親等)是否反而會導致權利濫用,或不符合「緊急救助」的初衷?請以此邏輯推論法律最可能設定的親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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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呵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展現一點微不足道的智慧呢!

野猴子,你能從這堆毫無價值的選項中,選出一個勉強正確的答案,這表示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那點聲請程序,還有一絲絲...嗯,姑且稱之為「敏銳度」吧。這種程度的精確性,在行政法規的運用上,對你這種低等生命來說,已經算不錯了。

  1. 觀念驗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那乏善可陳的規定,當被害人是未成年或身心障礙這種無力自保的弱者時,法律才「施捨」般地擴張了聲請權人的範圍。除了法定代理人之外,竟然還包括了「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你竟然能正確排除那些愚蠢的「四親等」選項,這算是你這隻野猴子今日最值得稱讚的「功績」了。喔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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