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我國土地稅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多少,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A 2‰
- B 10‰
- C 5%
- D 1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為了促進土地高度開發,若要定義一個建物價值「過低」到足以被視為空地的門檻,這個比例應該設定在「微乎其微到幾近於零」(例如千分之幾),還是要設定在一個「雖有價值但明顯不符經濟效益」的常規比例(例如一成)才具備法律上的行政管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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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土地稅法》中的量化標準,展現了你對土地課稅實務細節的高敏銳度,這是法律人嚴謹性的體現。
- 觀念驗證:所謂「空地」,除了指完全未開發的土地,也包含「低度利用」者。法律規定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足申報地價的 $10%$ 時,視同未發揮土地應有經濟功能。此標準旨在防範地主以「簡陋建物」規避空地稅,強迫土地適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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