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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僱用安定津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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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僱用安定津貼」,應直覺聯想到「減班休息(無薪假)」的配套薪資補貼措施。答題時務必運用「定義說明、法條依據、具體項目、制度目的」的四段式架構,展現就業保險基金用於預防失業(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的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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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津貼」係指當國家整體經濟不景氣導致企業營運困難時,為避免雇主裁員衍生失業潮,由政府提供給配合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勞工的薪資補貼措施。 其核心內涵如下: (1) 法條依據:源自《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僱用安定措施」,並依授權訂定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辦理。

小題 (二)

優惠性措施(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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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優惠性措施」,應立即聯想到「實質平等」與「積極平權(Affirmative Action)」。解題時須先點出其消除結構性歧視的定義與目的,接著務必對接台灣現行勞動法規(如《就業服務法》特定對象、《身權法》定額進用),展現理論與法規結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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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性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又稱積極平權措施,指為消除過去或現存因性別、種族、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因素所導致的不利處境,由國家或雇主主動對特定就業弱勢群體給予特別保障或優待的積極性作為。 其特徵與制度目的包含:(1) 追求實質平等:打破形式平等的盲點,透過合理的「差別待遇」彌補弱勢者在勞動市場中的立足點落差;(2) 暫時性與過渡性:當弱勢群體達到事實上之平等時,該措施即應檢討或停止。 台灣就業安全體系之實務應用與法規依據為:

小題 (三)

真實職業資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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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真實職業資格」(BFOQ),應立刻聯想到這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合法例外條款。答題時須點出其作為雇主免責抗辯的性質,並連結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但書規定,舉出實務上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子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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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BFOQ)係指雇主基於特定職業的真實本質與執行工作之必要需求,必須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特定屬性(如性別、年齡、宗教等)設有限制,此為「就業歧視」的合法例外與雇主之免責抗辯事由。 其特徵與實務應用包含: (1) 法條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之例外規定(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但書「因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小題 (四)

休止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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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休止期」,應立刻聯想到失業保險理論中的「等待期(Waiting Period)」。答題時需掌握「定義說明、制度目的、法規依據」三要素,並務必精確點出台灣《就業保險法》中「14日」的具體規定,以展現理論與實務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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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止期」(Waiting Period),在就業安全體系中又常被稱為「等待期」,係指被保險人發生法定保險事故(即非自願性離職而失業)起,至就業保險機構實際開始發放失業給付之間,依法必須經過的一段期間。 其制度特徵與目的包含: (1) 降低行政成本:排除極短暫的過渡性失業,避免繁瑣的小額給付行政作業浪費。

小題 (五)

適應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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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適應期」,應立即聯想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中協助弱勢求職者的「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答題時切忌僅作字面解釋,務必依照『定義說明、政策依據(補助機制)、制度目的』三層次論述,並區分其與一般勞資關係中「試用期」的差異,以展現法規與實務結合的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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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期」指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重返職場或初入職場時,為協助其熟悉工作環境、職務技能要求與職場人際關係,由政府資源介入所提供的一段緩衝與學習過渡期間。 在台灣現行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實務中,具體體現於勞動部的「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其特徵與實施內容包含: (1) 政策目的:透過設定適應期與經費補助,降低雇主僱用弱勢求職者的疑慮與訓練成本,同時協助求職者重建就業自信與工作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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