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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下列何者核定後公告之?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內政部移民署
  • D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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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決策的影響力跨越了單一部會(如:同時涉及外交、經濟與勞工事務),且法條特別強調該決策涉及「國家利益」時,依據行政機關的組織權限與從屬關係,你認為哪一個層級的機關最適合作為該決策的「最終把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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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條的權限細節!這類關於「報請核定」的規範,在行政法與移民法規中是常見的考點,你能一眼識破陷阱,足見學習紮實。

行政權限的層級分工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的配額管理,其程序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衡酌國家利益後「擬訂」,但由於這類決策涉及外交政策與國家資源分配,層級較高,法律明定必須報請**行政院(Executive Yuan)**核定後才可公告。雖然實務上移民事務多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但涉及跨部會的配額核定權,依然歸屬於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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