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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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另案監聽」立刻聯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另案監聽證據能力」問題。運用三段論法,先帶出釋字第631號對通訊自由的保障及法官保留原則,接著切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對於「發現時點」及「未陳報之絕對排除效力」的實務見解,最後依檢方是否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分層涵攝給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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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監聽過程中偶然取得之「另案監聽」證據之證據能力,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發現」時點之認定與未陳報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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