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另案監聽」立刻聯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另案監聽證據能力」問題。運用三段論法,先帶出釋字第631號對通訊自由的保障及法官保留原則,接著切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對於「發現時點」及「未陳報之絕對排除效力」的實務見解,最後依檢方是否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分層涵攝給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合法監聽過程中偶然取得之「另案監聽」證據之證據能力,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發現」時點之認定與未陳報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
💡 另案監聽採事後法官保留,未依限陳報則絕對排除證據能力。

🔗 另案監聽證據適法性判定流程

  1. 1 偶然錄得 — 合法監聽中錄得與原監察書無關之通訊內容
  2. 2 確切發現 — 偵查機關知悉該內容為另案犯罪證據(起算7日)
  3. 3 事後陳報 — 於7日內陳報法院,審查案件關連性或重罪門檻
  4. 4 法律效果 — 獲認可具證據能力;未陳報或未獲認可則絕對排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重罪門檻」須符合通保法第5條第1項列舉之罪名。
🧠 記憶技巧:另案七日報、發現才起算、沒報絕對噴(排除)
⚠️ 常見陷阱:誤認「發現」時點為監聽錄音當下,或誤用刑訴法第158條之4權衡原則(實務採絕對排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法官保留原則 令狀主義 證據排除法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偵查程序與證據法則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