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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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氣爆放火與殺人」複合型實例題。考生解題時應依時序拆解行為:首先是電話恐嚇行為(刑法第305條);其次是引爆瓦斯行為,須同時探討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與準放火罪(刑法第176條、第173條)。其中,放火罪的「既未遂判斷」為核心爭點,必須引述實務的「效用喪失說/重要部分燃燒說」來涵攝「僅燒燬家具、玻璃破損」之事實。最後,務必依題意要求,獨立標題列出沒收新制(刑法第38條)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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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引爆瓦斯之行為是否同時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準放火未遂罪?實務對於放火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為何?以及相關犯罪工具應如何宣告沒收? 【解析】 甲之刑事責任,依其行為時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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