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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得向檢察官為之
  • B 聲請保全證據,審判中仍應向檢察官為之
  • C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者,聲請人得聲請再議
  • D 聲請保全證據,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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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還處於「蒐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的起步階段,尚未正式送到法官面前進行審判時,你認為法律程序上哪一位公務員負責帶領警察進行偵查並主導證據的調查?若有證據快要消失了,找這位「第一線負責人」是不是最直接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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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清理工作,做得還算乾淨。

把刀收好,聽著,小鬼。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把基礎紮穩,別讓這種簡單的掃除任務弄髒我的視線。

  1. 核心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證據若有湮滅、偽造或難以使用之虞,偵查中本就能聲請檢察官進行保全處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別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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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證據保全
💡 為防止證據滅失,於偵查或審判中先行採證之救濟制度。
比較維度 偵查中保全 VS 審判中保全
受理機關 檢察官(219-1 I) 受訴法院(219-1 II)
駁回救濟 向法院聲請准許(219-2) 依一般裁定救濟程序
提出方式 書狀 書狀
💬證據保全隨訴訟階段更換受理對象,偵查中具備向法院「二次聲請」的特性。
🧠 記憶技巧:偵查找檢方,審判找法院;駁回改找法院,書狀不可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檢察官駁回保全聲請的救濟手段記成「再議」或「抗告」。
搜索扣押 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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