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得向檢察官為之
  • B 聲請保全證據,審判中仍應向檢察官為之
  • C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者,聲請人得聲請再議
  • D 聲請保全證據,得以言詞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還處於「蒐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的起步階段,尚未正式送到法官面前進行審判時,你認為法律程序上哪一位公務員負責帶領警察進行偵查並主導證據的調查?若有證據快要消失了,找這位「第一線負責人」是不是最直接的管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由此明文可知,當具備法定事由時,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確實得向檢察官為之,故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而為正確。此外,針對檢察官駁回聲請之救濟方式,同條文亦明確規範:「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這表示當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時,聲請人法定的救濟途徑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而非聲請再議,因此選項C的敘述錯誤。綜合上述法條之明確規範,選項A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