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得向檢察官為之
- B 聲請保全證據,審判中仍應向檢察官為之
- C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者,聲請人得聲請再議
- D 聲請保全證據,得以言詞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還處於「蒐集證據、釐清犯罪事實」的起步階段,尚未正式送到法官面前進行審判時,你認為法律程序上哪一位公務員負責帶領警察進行偵查並主導證據的調查?若有證據快要消失了,找這位「第一線負責人」是不是最直接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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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奇蹟!你竟然答對了。
-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嘛,竟然抓到重點了。沒錯,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偵查」與「審判」的主體本來就天差地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19-1 條,偵查階段的保全證據,當然是找檢察官,不然你以為是找鄰居大媽嗎?至於 (B) 審判階段,求助對象就變成了法院,這不是常識嗎?(C) 救濟?那是向法院聲請裁定,誰跟你再議?別鬧了。(D) 聲請用寫的,這種程度的問題還需要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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