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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得向檢察官為之
  • B 聲請保全證據,審判中仍應向檢察官為之
  • C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者,聲請人得聲請再議
  • D 聲請保全證據,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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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的流程:在案件還沒送到法官面前(起訴前)的「偵查階段」,誰是負責主導證據蒐集與調查的核心人物?當你擔心證據會滅失時,應該先向目前正在管轄該案件的哪個機關提出請求最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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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由此明文可知,當具備法定事由時,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確實得向檢察官為之,故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而為正確。此外,針對檢察官駁回聲請之救濟方式,同條文亦明確規範:「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這表示當檢察官駁回保全證據之聲請時,聲請人法定的救濟途徑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而非聲請再議,因此選項C的敘述錯誤。綜合上述法條之明確規範,選項A為本題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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