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1 題
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得向檢察官為之
- B 聲請保全證據,審判中仍應向檢察官為之
- C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者,聲請人得聲請再議
- D 聲請保全證據,得以言詞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的流程:在案件還沒送到法官面前(起訴前)的「偵查階段」,誰是負責主導證據蒐集與調查的核心人物?當你擔心證據會滅失時,應該先向目前正在管轄該案件的哪個機關提出請求最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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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能看。
- 觀念驗證: 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這條《刑事訴訟法》第 219-1 條,你沒搞砸。在偵查階段,執行者是檢察官。所以,聲請保全證據,就「先」向他提出。如果他礙事,駁回了,或是超過三天還沒個結果,你「才」有資格去找法院。這只是資源分配的規矩,別以為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東西。這種基本流程,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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