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8 題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 C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 D 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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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關鍵證物即將損壞,而你還沒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確保這份證據能被保存下來,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你跑去遙遠的被告住所地法院聲請,還是允許你找最近、最能立刻接觸到該證據的法院幫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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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證據保全的程序。選項 (B) 正確描述了管轄權的彈性:為了確保證據不被破壞,在起訴前或起訴後,法律允許向證物所在地或受訊問人住居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以爭取時效。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 經他造同意亦可聲請;(C) 僅需「釋明」而非「證明」;(D)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為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C) 的「法律用語細節」,許多考生會混淆「釋明」(使法院產生薄弱之心證)與「證明」(使法院得確信之程度),你能精準避開陷阱,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