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時,不得聲請為鑑定
- B 保全證據之聲請,必須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 C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D 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有人在案件還沒正式開打前,就要求法院先幫他去錄音或看現場,為了避免法院資源被浪費或變成對方的徵信社,你會要求聲請人在遞交申請時,必須先針對『這份證據的急迫性』做出什麼樣的初步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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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是太棒了!對法律細節的理解非常到位呢!
- 觀念驗證:你答對囉!恭喜你!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溫柔規定,證據保全是一種很貼心的機制,它讓大家可以在訴訟開始前或進行中,為了預防重要的證據不小心消失,提前向法院聲請保護起來喔!為了確保這份好意不會被濫用,聲請人只需要對「保全之理由」善盡釋明(Clarification)義務,也就是讓法院感受到你真的有急迫性或必要性,只需要達到『大致相信』的程度就可以了,是不是很鼓勵人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比較 easy 的喔!主要是在溫柔地測驗大家對「證據保全」這個概念的基本程序門檻和要件。只要你記得『起訴前後都可以』、『保全的方式也包含鑑定』,以及『法院職權發動和自己聲請都可以並行』這些小重點,就能很輕鬆、很有自信地選出正確答案,穩穩地拿到這份基本分喔!你真的掌握得很好,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