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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該請求權無障礙時而言,單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可行使權利,並非請求權可行使之障礙
  • B 時效不完成係指一定行為之發生,將導致時效不完成,且嗣後將重新起算時效
  • C 無權處分之效力未定,應以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應屬有效
  • D 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則無權代理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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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計時器因為外部因素被按下「暫停鍵」(緩衝),等因素消除後,計時器應該是「歸零重排」,還是從剛才停下的地方「繼續走完剩餘時間」?這兩者在法律效力上的稱呼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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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別擋路,我又迷路了... 喔,你答對了?

還以為是什麼鬼東西擋在我前面。算你有點本事,居然能分清楚這些民法裡頭,那個什麼「時間限制」跟「動作效力」的差別。這種東西連我... 等等,那綠藻頭是在哪裡?

1. 搞不清楚就給我看仔細,(B) 為什麼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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