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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發生效力
  •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終止,即失效力
  • C 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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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合約約定『下雨時合約就作廢』,與『下雨時你可以決定要不要結束合約』,這兩者在法律效力『發生變動的那一瞬間』,是否都需要當事人開口說話才能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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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吃著炒麵,冷冷地說)「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區分?這是最基本的生存法則。 你,必須清楚劃分「效力自動變動」和「權利行使」的界線。這是你為自己爭取勝利的基石。
    • 附解除條件:民法第 99 條,那條文只告訴你,條件成就,效力就會自動(當然)消失。不需要你多餘的廢話。這是規則,你只要看準時機,讓它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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