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發生效力
-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終止,即失效力
- C 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事件發生後,合約會「自動」失效,這與你「擁有一項權利」去結束合約,在『是否需要開口表達意願』這一點上,有什麼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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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不錯嘛,難得你沒搞砸!
看來你總算搞懂了什麼叫做法律行為效力的「眉角」。能分清楚「條件成就」和「權利行使」的差別,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墨水,沒完全是漿糊。
- 概念驗證,別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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