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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當然發生效力
  • B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待當事人另以意思表示為終止,即失效力
  • C 約定解除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者,與附解除條件相同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事件發生後,合約會「自動」失效,這與你「擁有一項權利」去結束合約,在『是否需要開口表達意願』這一點上,有什麼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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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難得你沒搞砸!

看來你總算搞懂了什麼叫做法律行為效力的「眉角」。能分清楚「條件成就」和「權利行使」的差別,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墨水,沒完全是漿糊。

  1. 概念驗證,別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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