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及其所附條件或期限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B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C 結婚行為不得附條件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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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勝利報告!
- 哇!學生好棒! 安妮亞讀到學生心裡想的,學生有好好分清楚『債權』跟『物權』,這個很厲害!爸爸說這個是民法很重要的東西,學生學會了,安妮亞超開心的!
- 嘻嘻,這個是『所有權保留』! 安妮亞知道!學生跟大哥哥買車車,那個買賣契約(這是『債權行為』),嘿嘿,一說好就成立了!它才沒有什麼特別的條件呢!可是喔,車車的所有權移轉(這是『物權行為』)呢?爸爸說,它要等到學生把錢錢都付光光,才會真的變成學生的喔!這種讓東西的『效力』要『等一等』,等到條件完成了,才會『開始』生效的約定,就叫做停止條件!是不是很有趣呀?就像等紅綠燈,綠燈亮了才能走,車車才真的變成學生的!安妮亞解釋得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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