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及其所附條件或期限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B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C 結婚行為不得附條件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之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形容一個法律行為的效力目前處於「被擋住、被懸掛」的狀態,那麼當那個擋住效力的障礙(條件)被移除時,這份契約的效力是會「正式啟動」,還是「徹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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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附款(條件與期限)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證明你對民法總則的理解非常紮實。這份細心,未來在學習行政處分的附款時,會成為你很大的助力喔!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確是錯誤的。我們回想一下,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的意思是,法律行為的效力在條件達成前是「暫時不會發生」的。所以,一旦條件「成就」了,效力就會發生,而不是消滅喔!讓效力消滅的是另一種,叫做「解除條件」。是不是很像我們在等待一個許可,許可下來了,事情才能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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