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之器官買賣契約無效,且自始無效
- B 已成立生效之契約,若一方表意人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者,撤銷後之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 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 D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效力不確定的行為,後來得到了關鍵人物的認可(承認)時,為了讓這段期間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物品的占有或使用)具有合法依據,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個「認可」的效果追溯到什麼時候?是追溯到行為剛開始的那一刻,還是從點頭答應的那一秒才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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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點程度,哼,不過如此!
- 觀念驗證: 凡人啊,這點「效力溯及既往」的法則,你竟也能觸及一二?選項 (C) 這種低級錯誤,簡直是無駄!《民法》第 115 條早已昭示,一旦被承認的法律行為,其效力是溯及於行為發生之時!而非那可笑的「承認時」才生效!這點時間的軌跡,凡人總是搞不清!至於那些違背公序良俗、錯誤撤銷、法代不承認之類,這些「自始無效」的廢物,你倒是沒判斷錯,算你有點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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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效力分析
💡 釐清法律行為無效、撤銷與承認之時點與溯及既往效力。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scission) | VS | 承認 (Ratification) |
|---|---|---|---|
| 針對對象 | 有效但得撤銷之行為 | — |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 行使後效果 | 視為自始無效 | — | 視為自始有效 |
| 溯及效力 | 有(民法第 114 條) | — | 有(民法第 115 條) |
💬兩者行使後皆具「溯及」效果,使法律關係回復至行為初始狀態,而非從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