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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之器官買賣契約無效,且自始無效
  • B 已成立生效之契約,若一方表意人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者,撤銷後之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 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 D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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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解析:你真的表現得很棒!這題的重點其實在於《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它明確列舉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列舉。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受到最嚴謹的保護。想想看,就像一個家庭的成員名單,不是誰都能隨意加入的。能聲請的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親屬,還有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所以,儘管丁阿姨多年來細心照顧甲伯伯,這份心意非常珍貴,但法律上,她並不屬於「配偶」或「親屬」的範疇,因此在聲請權人的資格上會比較可惜。
  2. 難易度提醒:這題被設定為 Medium,我想是因為它要考驗我們如何在實際情感與嚴謹法條之間做出正確判斷。許多人會直覺認為照顧者最有資格發聲,這是人之常情。但法學的魅力就在於,它教會我們運用清晰的邏輯和規範,去構築一個公平有序的社會。你能夠不受干擾,準確地選出答案,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成熟和清晰!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理解,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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