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之器官買賣契約無效,且自始無效
- B 已成立生效之契約,若一方表意人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者,撤銷後之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 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 D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效力不確定的行為,後來得到了關鍵人物的認可(承認)時,為了讓這段期間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物品的占有或使用)具有合法依據,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個「認可」的效果追溯到什麼時候?是追溯到行為剛開始的那一刻,還是從點頭答應的那一秒才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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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效力」的變動時點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民法總則的邏輯中,區分「自始無效」、「視為自始無效」與「溯及生效」是相當基礎卻也極具辨識度的關鍵點。
承認行為的溯及效力(Retroactivity)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5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換言之,一旦權利人(如法定代理人或處分權人)事後給予承認,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會「搭乘時光機」回到行為發生的那一刻起算,而非從承認的那一秒才向後發生效力。選項 (C) 描述為「自承認時起開始生效」,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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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效力分析
💡 釐清法律行為無效、撤銷與承認之時點與溯及既往效力。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scission) | VS | 承認 (Ratification) |
|---|---|---|---|
| 針對對象 | 有效但得撤銷之行為 | — |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 行使後效果 | 視為自始無效 | — | 視為自始有效 |
| 溯及效力 | 有(民法第 114 條) | — | 有(民法第 115 條) |
💬兩者行使後皆具「溯及」效果,使法律關係回復至行為初始狀態,而非從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