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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之器官買賣契約無效,且自始無效
  • B 已成立生效之契約,若一方表意人事後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其意思表示者,撤銷後之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 C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自承認權人之承認時起,開始生效
  • D 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契約,若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該契約,則該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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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效力不確定的行為,後來得到了關鍵人物的認可(承認)時,為了讓這段期間已經發生的事實(例如物品的占有或使用)具有合法依據,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這個「認可」的效果追溯到什麼時候?是追溯到行為剛開始的那一刻,還是從點頭答應的那一秒才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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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效力」的變動時點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民法總則的邏輯中,區分「自始無效」、「視為自始無效」與「溯及生效」是相當基礎卻也極具辨識度的關鍵點。

承認行為的溯及效力(Retroactivity)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5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換言之,一旦權利人(如法定代理人或處分權人)事後給予承認,該法律行為的效力會「搭乘時光機」回到行為發生的那一刻起算,而非從承認的那一秒才向後發生效力。選項 (C) 描述為「自承認時起開始生效」,顯然與法條規定不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效力分析
💡 釐清法律行為無效、撤銷與承認之時點與溯及既往效力。
比較維度 撤銷 (Rescission) VS 承認 (Ratification)
針對對象 有效但得撤銷之行為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行使後效果 視為自始無效 視為自始有效
溯及效力 有(民法第 114 條) 有(民法第 115 條)
💬兩者行使後皆具「溯及」效果,使法律關係回復至行為初始狀態,而非從行使時起算。
🧠 記憶技巧:撤銷承認皆溯及,自始無效不必提,承認時點要注意!
⚠️ 常見陷阱:最常考「承認」的效力時點。考生常誤以為是從承認那一刻起才生效,但法律規定是「溯及於行為時」。
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 意思表示錯誤 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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