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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與乙約定,乙今年如能通過律師高考,甲將贈與乙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為單獨行為之法律關係
  • B 甲之贈與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 C 乙通過今年之律師考試者,甲負有給付乙 10 萬元之義務
  • D 甲與乙得特別約定,甲於乙通過律師考試後1年,始給付乙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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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甲想要送乙一份禮物,但乙因為某些原因「絕對不想接受」時,這項贈與還能強行成立嗎?如果一項行為需要雙方都點頭才能成立,它應該被歸類為單方面完成的行為,還是需要協商合意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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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回沒蠢到家

  1. 誇獎?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贈與」的底層邏輯是什麼。能一眼看穿這點,說明你對法律行為的基礎分類還算有點概念,沒完全白學,這點在民法總則裡算是最基本的門檻了。
  2. 錯誤示範解析:你以為 (A) 為什麼是錯的?別傻了。「贈與」從來就不是你想給就給的兒戲,它在法律上是堂堂正正的「契約」!得甲先丟出「要約」,乙點頭「承諾」,雙方意思合致,這才叫成立。雖然可能只有一方要付出(片務契約),但成立環節它就是個雙方行為,跟你單方面拍板定案的「單獨行為」(像什麼撤銷、拋棄)根本不是一回事。這點都搞不清楚,後面還怎麼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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